根據稅務總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與《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并有固定資 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依法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的法規,使用、建立、保管帳簿與憑證,但依法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或者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a)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萬元以上;從事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的;
(b)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
(c)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